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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谢雨虹)租客退租后,房东发现房屋遭到严重损坏,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权保护纠纷,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
租客张某租赁一套复式住宅(以下统称“涉案房屋”)用于经营“轰趴”休闲聚会场所。租赁期间,涉案房屋业主张某超与张某协商一致,提前取消租赁合同,业主张某超向张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
张某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不料,两日后,张某超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面、厕所、地面、橱柜、楼梯、房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超随即要求张某进行修复,但遭到张某拒绝。张某超不得不花钱找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
由于张某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张某超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
涉案退租房屋现场。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张某超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九万元。驳回张某超其他诉讼请求。
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关系解除前,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张某超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房东张某超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
张某作为承租人未能对涉案房屋善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向张某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以及房屋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供图)